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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背操作

2012-12-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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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输血是平时医疗和战时抢救伤病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输血站和输血研究所等单位,在采血、供应医院用血、改进输血器材、生产血液制品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实践中有的不仅不按献血有关规定掌握采血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栓标准,甚至不体检,不做血液化验,竟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病人也参加抽血,有的偷偷地多抽血,有的在血液中入大量保养液充作血液,有的将报废的血冒充好血给病人输注。输轿技术落后,操作规程执行不严,病人输血反应多,甚至因血液被污染造成死亡。根据国务院规定,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但是,近几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临床用血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受血者的生命、健康。为此,这次修订刑法将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较严厉的刑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血、供血管理秩序和受血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使用方面的主体、操作规程等等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血液的采集、血液制品的制作以及供应,都有严格的科学规定,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从本条的规定看,只要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就应视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所谓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如病情加重、传染其他疾病等等。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了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导致较大数量使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使用者死亡,导致严重传染病传播等等。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page]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实施这种行为的,不宜以本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论处,而应按个人犯罪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论处。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出自故意,即明知自己无权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仍实施这种行为,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牟取暴利。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单位)是出自过失,即对造成的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是出自过失,但是对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则是出自故意。

本条第一款对个人犯非法采血、供血、制血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一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第二款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罪第1款之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和城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所说的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本罪行为包括两种:一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二是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而这两种行为又有三种状态,也就是三个罪刑单位;一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危险犯。二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10年下有期徒刑,这是指实害犯。三是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是结果加重犯。

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违背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本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承担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作、供应的单位。(2)犯罪行为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它操作规定,即在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制作、供应过程中,违单操作。(3)犯罪后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指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等。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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