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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

2018-08-2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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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地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土地资源地利用和保护成为当前一个热点问题,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应该如何办理这类案件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

  案由

  2008年7月初,被告人程卫群以开办养鸡场为由,与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擅自雇请他人在婺源县紫阳镇向阳村委会金家莲村小组和杨坑村委会香坑口二组所属的枫树坞山场,用挖土机、推土机等工程设备将承包的林地损毁并推平。经婺源县林业部门到现场勾绘测算,被告人程卫群非法占用林地共计23.4亩,其中国家公益林15亩。2008年9月22日,程卫群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卫群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提起公诉。

  量刑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卫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考虑到案发后,程卫群能主动自首,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以来,婺源法院审结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修正案将1997年刑法中的“非法占用耕地”中的“耕地”修正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扩大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也扩展了本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更有利于保护生态资源和有利于惩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

  2008年11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程卫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非法占用农用地11.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近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4月,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先后从德兴市泗州镇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一块,从村民程某处购买耕地一块,从村民饶某处购买菜地一块。随后,王某受胡某及赵某雇请,用八轮货车拉了一百多车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地,并将其连同浇灌用的三条水沟及道路全部覆盖。后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地推平整,从而形成一块面积为5565平方米的土地。

  2010年5月17日,胡某、王某又从德兴市新南居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后因国土部门执法,二人新建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经上饶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35亩,均已填埋风化石,深度48~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法院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这类新罪名案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遇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才能有力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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