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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聚众殴打他人"确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2-12-1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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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聚众殴打他人是指一人或几人为报复他人或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而拉帮结伙、纠集多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由于随意殴打他人如有持械、殴打多人或多次、造成轻伤或他人自杀等情节均可依法处罚。所以,本文所述之聚众殴打他人特指无上述情节和后果的行为。这次严打整治斗

 所谓聚众殴打他人是指一人或几人为报复他人或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而拉帮结伙、纠集多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由于随意殴打他人如有持械、殴打多人或多次、造成轻伤或他人自杀等情节均可依法处罚。所以,本文所述之"聚众殴打他人"特指无上述情节和后果的行为。这次"严打"整治斗争中此类案例较多。由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对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他人的几种情形中,未将"聚众殴打他人"行为明确规定为情节恶劣,所以,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有的认为这种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则定聚众斗殴罪;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则定寻衅滋事罪;有的认为这种行为虽然是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因上述《纪要》中没有明确规定为情节恶劣,则不敢定罪。对这种行为是否构罪处罚,成为"严打"整治工作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种聚众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聚众殴打他人是流氓恶势力逞凶显恶的重要方式。

  "严打"整治斗争中发现,有一些当事人由于自己被他人殴打或辱骂,或者女朋友被人欺负,或者别人占了他的运输线路等种种原因,而生报复之念,遂邀请朋友为其出气,去殴打对方,造成的结果不一,有的被害人被打成轻伤、重伤,甚至造成死亡,有的发展成聚众斗殴,而绝大多数情形是被害人受点皮肉之苦。

  如某市劳释人员俞某与他人合伙搞江苏到北京的客运。由于其证照不全,被北京有关部门将车辆查扣。俞便怀疑是同一条线路搞运输的仇某在其中搞鬼,便在北京打电话给家中的另一合伙人葛某,请他在家中再请几个人,教训教训仇某。后葛某便通过陈某请了劳释人员何某等多人。次日,即在仇某车上对他们认为是仇某亲属的刘某大打出手,造成刘某受伤,数日不能正常工作。也造成仇某车子停运数日。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

  又如,某县的张某因陈某与张的女友发生争执遂纠集多人殴打陈某,陈某被打得抱头逃跑。

  再如,某县的顾某因自己被丁某等人打了,遂邀请陆某为其报复,陆某遂纠集多人与俞某一起到丁某家中,对丁某拳打脚踢。

  从各类报刊杂志报道的社会黑恶势力的作案手段也可以看出,聚众殴打他人明显是社会恶势力拉帮结伙,逞凶显恶的重要形式,也是犯罪分子拉拢社会闲散人员、未成年人入伙的重要方式,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应予及时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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