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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称霸吉利大学 殴打学生勒索财物被公诉

2012-12-1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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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殴打学生勒索财物平均年龄不足24岁7人团伙称霸吉利大学无业青年恩学等7名男子长期盘踞在昌平区吉利大学周边,不但殴打学生勒索财物,还开设餐厅强迫学生投资消费。近日,这个平均年龄不足24岁的7人涉恶团伙被公诉至昌平法院。检方指控,2005年起,恩学、徐治超、

殴打学生勒索财物 平均年龄不足24岁 7人团伙称霸吉利大学

  无业青年恩学等7名男子长期盘踞在昌平区吉利大学周边,不但殴打学生勒索财物,还开设餐厅强迫学生投资消费。

  近日,这个平均年龄不足24岁的7人涉恶团伙被公诉至昌平法院。

  检方指控,2005年起,恩学、徐治超、李晓超、付鹏、甘露、彭亚男、王大鹏等7名无业青年,长期称霸在昌平区吉利大学校园内外,多次结伙在校园内外殴打学生,并强行向他们索要钱财。两年间,恩学等7人已逐渐形成一股恶势力,吉利大学的学生对他们闻之变色。

  2005年10月,恩学还在吉利大学东南侧经营着一家名为“天圆”的餐厅。为了给餐厅招揽生意,他叫上同伙付鹏、徐治超,在吉利大学校园内以威胁手段强制推销出70多张餐厅贵宾卡,非法获利5000多元。凡遇到拒绝的学生,恩学等人便强迫对方到饭庄消费。经查,恩学在创建餐厅时,就强迫吉利大学学生刘某给他投资,刘某不从,恩学竟将他拘禁在昌平区马池口一出租房内整整5天,并勒索刘某8300元。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团伙主要成员恩学被控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四宗罪。而其余6人分别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强迫交易罪公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一晚上,陈某与朋友在歌厅玩耍感到无聊,遂提出到公路上拦车要烟抽。其朋友们赞同后,伙同陈某持棒窜至国道渝黔公路上,将刘某驾驶的车辆强行拦下,陈某将刘拉下车并让其给烟,被拒绝后,陈对刘威胁说,不给就把车砸烂,即举棒将刘车上价值500余元的挡风玻璃砸碎,刘对陈的行为指责时招来数十名群众围观,并指责陈的不法行为,陈为了显示自己,不但不听群众的指责劝解,仅而持棒驱赶对其指责的群众,公安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将陈某等人捉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按抢劫定罪。因陈等人的目的是让他人拿烟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以砸坏财物相威胁,未获得财物是受到围观群众指责和公安人员及时赶到而未得逞,对此,其行为应按抢劫(未遂)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应按寻衅滋事定性,鉴于情节较轻,可不按犯罪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的行为应按寻衅滋事定性。理由是: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一定暴力,胁迫方法,在客观上都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但两者仍有本质的区别。抢劫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是抢劫罪的终极目的,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则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里,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工作、生活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情况下,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抢劫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则是无事生非,故意找茬,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可能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遂、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以通过滞留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精神刺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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