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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撒酒疯!大闹警察局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05-3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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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云南省大力角镇力角村父子三人被惩处的消息,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该三名男子大闹警察局打伤警察。法院认定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李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找法网小编立即带大家来了解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内容。

  饮酒后的李某某带着儿子李某到力角派出所参与解决村民纠纷。由于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李某借着酒劲撒起了酒疯。三人造成力角派出所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183元;两位民警受轻微伤。找法网为您整理了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2、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4、客观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①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②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③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④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⑤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⑥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该父子三人造成力角派出所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183元;两位民警受轻微伤,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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