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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椅凳群殴是持械聚众斗殴吗

2012-12-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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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上个月,我17岁的儿子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殴斗发生在饭店里,他和朋友用店内钢质椅凳砸打对方,造成多人受伤。现该案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定的罪名是持械聚众斗殴。我非常不理解,椅凳是生活用品,怎么能算是械?而一旦定这个罪名,处刑要比一般的聚众斗殴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17岁的儿子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殴斗发生在饭店里,他和朋友用店内钢质椅凳砸打对方,造成多人受伤。现该案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定的罪名是“持械聚众斗殴”。我非常不理解,椅凳是生活用品,怎么能算是“械”?而一旦定这个罪名,处刑要比一般的聚众斗殴罪重。特此去信,急盼回复!

  读者:甘木

  甘木读者:

  所谓“械”,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器械、武器,在聚众斗殴中一般理解为凶器。1983年9月2日公安部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公安部门关于收缴凶器的规定中列举各种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枪支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危险器械为凶器。“两高”1984年11月2 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对“携带凶器”一词解释为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棒、木棍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持械聚众斗殴罪中所称“械”的主要特征,即:首先,它是脱离人体、能够独立存在的物品,据此也才有可能成立“持械”二字。其次,这种物品应当能够对人体直接造成伤害。对于不能对人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物品,一般不能视为本罪中的械具。第三,“足以致人伤亡”,是械具的根本性能,也是确定什么属于本罪所称器械(或凶器)的根本出发点。简单地从物体的形式、种类来认定械具的范围,不具有科学性。所以,当某一物品,如砖头、石块、椅凳等,在实际斗殴中起到了“械”即斗殴器械的作用,其对他人造成的危害与使用刀、枪、棍、棒一样,都能够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当然可以认定为本罪当中的“械”。第四,行为人使用械具的目的是伤害,而不是防护。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儿子持饭店内足以致人人身伤亡的器械钢质椅凳进行斗殴,已造成多人受伤的后果,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在此,希望你积极配合法官做好对你儿子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积极的姿态争取法院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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