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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5债主组织300名回族群众暴力讨债 被指控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2-12-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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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20日上午,刘铁壮、余占周、买建光、马五信预谋后,为向河南省郑煤集团乾通煤矿要回欠款,伙同被告人马建平、王晓伟,组织三百余名回族群众,持伪造的假合伙协议、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假手续,租乘三十余辆面包汽车到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乾通煤矿,采用威胁、恐吓方

2 月20日上午,刘铁壮、余占周、买建光、马五信预谋后,为向河南省郑煤集团乾通煤矿要回欠款,伙同被告人马建平、王晓伟,组织三百余名回族群众,持伪造的假合伙协议、转让协议及相关的假手续,租乘三十余辆面包汽车到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乾通煤矿,采用威胁、恐吓方法,强行将该矿职工赶出矿区,并占用该矿微机室、调度室等主要办公场所,致使该矿技术改造及维修等各项工作无法进行,职工无法生活。为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矿工与回族群众发生冲突,该矿将470名矿工谴散,并发放误工补助费及遣散费共计31.96万元,给该矿造成了严重损失。

案发后,刘铁壮等人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劝阻,仍强行占据该矿,向政府索要欠款,在登封市政府答应并暂付50万元欠款后,于2006年2月23日早晨使聚集该矿三天之久的回族群众撤离。为处置这一突发性群体事件,郑煤集团原定的多项工作被迫中断。登封市委、市政府及白坪乡党委、政府抽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疏导、劝阻,使多项原定工作无法进行,给当地政府及郑煤集团的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铁壮、余占周、买建光、马五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马建平、王晓伟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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