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案例:
煽动越狱失败 罪加一等重判
【正义网山东2003年12月12日讯 】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陈思远报道 杜某在被关押期期间,煽动5名在押嫌疑人企图共同越狱。尽管这伙人做了精心准备,但阴谋终被识破。昨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2年。
杜某系江苏省徐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2003年3月14日至17日,杜某集合同监室的5名在押嫌疑人,煽动密谋集体越狱。为成功逃跑,六人在监室内练习跳远,并轮流磕头跪拜,祈求神灵保佑,同时准备了布条作为工具。
正当杜某及其同伙畅想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他们的反常举动早已引起公安民警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