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2-12-18 20: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罪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
   
  郑州判决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新华网郑州2001年5月14日电(记者程红根)】原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据悉,这是河南省法院系统根据新《刑法》判决的首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page]
  法院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华峰,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犯罪,却收受他人贿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43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