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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012-12-1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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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干扰解救工作进行的行为。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六 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 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 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二)特大案件: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 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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