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
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
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
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
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
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
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
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