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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2-12-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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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

  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

  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

  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

  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

  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

  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

  、提供便利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

  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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