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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第一被告疑罪从无

2012-12-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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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两名证人的证言一个前后矛盾,一个是不能印证的孤证,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判决,第一被告的陈喜被判无罪,而同案另两名被告梁颖恒、陈伟雄则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据指控:2003年下半年,现年25岁的广东罗定人

 由于两名证人的证言一个前后矛盾,一个是不能印证的“孤证”,广州中院对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判决,第一被告的陈×喜被判无罪,而同案另两名被告梁颖恒、陈伟雄则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

  据指控:2003年下半年,现年25岁的广东罗定人陈×喜雇请了顺德人梁颖恒,让其负责在机场海关的监管仓通过“调包”的方法,将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随后,梁又找到了广东某报关公司的报关员陈伟雄,雇请其办理报关手续,陈伟雄又雇请了广州某货运公司的杜某(另案处理)负责办理转仓手续。 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上述4人通过“调包”的方式,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4次,走私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766千克(价值255万余元)、蟒蛇科动物的皮320张(价值288万元)和无法鉴定价值的动物骨骼25千克(详见本报3月30日A17版)。

  庭审追踪,第一被告陈×喜的律师辩称,能直接证实陈×喜走私的是第二被告梁颖恒的供述,但其供称的陈×喜是货主、提出犯意、雇请走私、安排其司机曾某接货的事实,均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而且“其供述只是他一个人的说法,得不到印证”。此外,另一重要证人司机曾某的证词前后矛盾,一会说是按照老板陈 ×喜的安排,帮梁颖恒运输赃物,一会又说不知道陈×喜是否知道此事,因此其证言不能采信。庭审中,陈×喜也对被控的走私事实矢口否认,口口声声称自己只是个“做水产生意的商人”;而另两名被告则对指控基本承认。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喜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由于证据存疑,依照“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作为第一被告和“主犯”被提起公诉的陈×喜被判无罪。而被同案起诉的梁颖恒、陈伟雄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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