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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如何处理

2012-12-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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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偷税如何处理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制造虚假支出或者收入记账不真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的大小决定应受的处罚。一、偷税未构成犯罪

    偷税如何处理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制造虚假支出或者收入记账不真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的大小决定应受的处罚。
    一、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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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怎么处理
偷税和漏税性质不同,过万就可能受刑事处罚。主动补缴,可能免刑。 刑法第201条 定义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帐凭证,在账薄上多列出或者下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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