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为苏省金湖县的某位家长发现,当地医院给孩子服用的疫苗竟然已经过了有效日期一个多月。另还有很多在此医院为孩子接种疫苗的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在口服了过期疫苗后出现了嗜睡,呕吐等不良反应。得知此事后当地相关部门立即展开了调查,并于2019年1月9日下午查明目前已有145名婴幼儿服用了这批过期的疫苗。目前,此事件的相关负责人已被免职,该批次疫苗也被全部封存。那么过期疫苗涉及的刑事责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从过期疫苗的性质来看,应当依法应认定为“劣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刑法》规定,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系结果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适用刑法处罚。根据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有同时销售过期疫苗造成危害,及无证销售合格疫苗的情形,由于触犯了两种不同法益,同时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实践当中可以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每个孩子都是爸妈手心里的宝,尤其是幼儿,身体发育尚未完全,过期疫苗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小编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过期疫苗事件的再次发生,让民众不再因为过期疫苗的事件而惶惶不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