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行政处罚信息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青岛市食药监局面对质疑回应数额问题,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同时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所以692.5元的规定是合理的。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说说销售假药的相关知识吧。
一、销售假药的概念
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销售假药的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以上便是销售假药的概念、行政处罚、量刑标准。青岛市的处罚通知是在有根有据的情形下做出的,不乱罚。由当初“一药难求”到现在“众药难辨”,药的作用是为了拯救我们的生命,不是为了进一步毒害我们的生命,因为除了严格把控药的来源,对销售假药的行为大力处罚,更要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