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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侵犯著作权获刑的网络传播侵权案

2013-06-0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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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案情全国第一例网络传播侵权案在厦门一审宣判,被告人黄...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案情

  全国第一例网络传播侵权案在厦门一审宣判,被告人黄xx、陈xx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此案控告人广东xx分销业商会代理律师胡定锋就此认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他人的xx作品,情节严重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黄xx、陈xx经预谋,由黄xx向厦门鑫飞扬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器,建立音乐网站。该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许可,从“百度”等网站下载大量音乐作品,然后向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其中包月会员收费5元、半年会员收费30元、包年会员收费50元、永久会员收费200元)提供搜索网址、音乐在线收听、下载等服务,从中收费牟利。陈xx则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经鉴定,该网站注册会员12708人,其中收费会员1544人,歌曲数为10847首。网站建立以来,黄xx、陈xx共赚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建宁县亚新网吧将黄xx、陈xx抓获。

  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么根据违法所得,要么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品数量来认定,至于该条款虽然也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适用该条款同样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基层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法,并认为黄xx、陈xx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作出判决。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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