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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2020-06-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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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现今网络信息的发达,我们可以在网络上搜索需要的资料。随之出现的网络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我们在网络论坛上发的文章其中有引用其他书上的观点原文,没有标明出处,属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引用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引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在日常的写作、论文、文章发表等创作中,我们常常引用他人作品为自己文章添彩、增添说服力等。引用是公民在创作中常用的手法。法律允许公民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评论某部作品等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引用要求客观准确,不能任意篡改和歪曲他人作品的原意。对于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2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这主要是一个引用适量的问题,例如某人写了部法学专著,为使内容更充实、有趣、具有吸引力,该作者将一部案例专著中的案例引用于作品文中,作品完成以后计算为80万字,其中案例专著中案例就占了50万字,这样引用他人作品,不仅在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其引用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引用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割裂原作品,并应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借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从而侵犯作者的著作发表人身权。

引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二、转载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吗

  近年来,随着中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属侵犯他人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同时,2006年最高法院又对上述《解释》作出修改,第一条中就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引用和转载有什么区别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是法定许可使用中的转载。凡是作者向报纸、期刊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无论属于限制复制权的哪一种转载,或这种转载是全文刊登还是部分摘录,使用人只是客观地再现原作品,在转载中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引用的效果固然也是再现他人作品的内容,但使用人引用的目的却是为了创造新的作品。

  此外,转载行为在遇有著作权人反对声明时,该行为即发生阻却事由;而引用行为则不然,除未发表作品外一般不发生法律障碍,对于作者声明禁止转载的作品,仍可以因介绍、评论、说明的需要而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引用。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引用是否侵犯著作权”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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