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山西省检察院《关于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预警反应机制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快捕快诉了一起虚假出售口罩网络电信诈骗案,3日内依法将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而实施诈骗的袁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经查,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微信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远在江苏的被害人看到后,信以为真,即联系犯罪嫌疑人购买口罩750个,付定金500元,看到快递单后,付清了尾款1750元。随后,被害人又分3次购买口罩并打款29530元。袁某每次均以快递3包卫生纸冒充口罩发给受害人。受害人收到第一次快递的3包卫生纸后,方知受骗,被害人被骗货款共计31780元。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受理案件当日即对袁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在侦查机关侦办过程中,袁某亲属代其退还剩余赃款30780元,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后,办案检察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遵守疫情期间有关防护消毒规定,于一天内完成了讯问犯罪嫌疑人、通知值班律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经办案人释法说理,袁某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返还赃款。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移送起诉至法院,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次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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