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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职工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构成诈骗罪

2017-03-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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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具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经济合同相对人,伪造职工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看下文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小安因带职分流,于2000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开办了食品公司,并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小安和小昌(系小安父亲,2009年去世)。2006年,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被告人小安回单位上班后,其不能再经营食品公司,被告人小安遂向重庆市涪陵区国家税务局珍溪税务所申请注销食品公司的税务登记,该所经过审核,于2006年9月29日注销其税务登记。因食品公司自2005年起未进行工商年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于2008年11月作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被告人小安回单位上班后,于2011年上半年得知国家将对2009年-2010年间关闭停产的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进行补助,便找到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科科长曾凯咨询。后被告人小安决定将其开办的食品公司申报以获得国家补助资金,并认为可以利用其在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班的便利条件对该企业不符合申报之处进行操作。之后,被告人小安利用工作便利,先后找到产业结构调整科工作人员,查看了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参照已提交审核的重庆市涪陵正林食品有限公司的材料,伪造了278份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职工领取补偿金明细表、职工签名,以及该公司2007年—2010年已工商年度检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被告人小安向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了其伪造的上述材料。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小安又伪造了公司股东小昌(2009年已去世)签名同意的将补偿款划入小安个人账户的委托书。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于2012年9月19日将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320万元转入被告人小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涪陵支行的个人账户上。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小安主动到中共重庆市涪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20万元。被告人小安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被告人小安辩称:其企业符合申报关闭企业获得国家补偿金的条件,只是申报阶段由于时间紧,才伪造了相关材料,主观恶性较小;其在企业停产后对约70名职工进行了大约70万元至80万元的补偿,应予扣除;其在国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前,已将补偿款上缴至纪委账户,属于犯罪未遂;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小安犯罪行为性质的定性,经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部关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均规定关闭小企业是地方政府对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人小安与政府(被骗单位)未形成“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安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当,应认定被告人小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小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安在立案前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20万元,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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