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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会判什么罪

2013-05-0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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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案情介绍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案情介绍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6年7月20日到2006年10月13日期间,使用中国aa长城卡透支1.3万余元。中国aa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在被告人曾某超过长城卡规定的60天的透支期限后,从2006年12月22日起,多次以电话和信件的方式催促被告人还款。被告人曾某收到发卡aa的催收通知后,直到2007年9月20日仍未归还。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3375.04元,自收到中国aa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的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曾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

  《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另外,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主要有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孙谦表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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