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96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数额犯,只有在具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时,才能够构成本罪。那么,如何界定“恶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可以分为两类:违规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到。
我国刑法对犯罪性恶意透支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相对比而言,违规性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恶意透支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多次、多地取现、购物或者消费,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最后行为人携款潜逃,使得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行为人骗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申办的材料都是虚假的,银行凭发卡时所记载的持卡人的情况进行催收透支款项时难以找到行为人,损失便无法挽回。
(3)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4)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多头透支的方式,占有银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