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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是非典型信用卡诈骗行为

2017-02-2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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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列举了四种行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事实上,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并非典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恶意透支所使用的信用卡是没有瑕疵的信用卡

  前三种行为所涉及到的信用卡,要么是伪造不存在的身份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要么即使使用真实身份,也是使用人冒用真实身份信用卡持有人;要么身份真实,但信用卡使用人所使用的是作废的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犯罪,信用卡持有人是真实身份的人,信用卡是经银行审核发放、真实有效的贷记卡。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有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化过程

  前三种情况都是使用伪造或者有瑕疵的信用卡非法占有银行的资金,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行为人使用信用卡时即可认定;而恶意透支行为使用真实身份持有信用卡,且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是授权持卡人使用的,持卡人透支消费即应当认为是合法占有使用银行资金。至于最后演变成构成犯罪,有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化过程。事实上大多数恶意透支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也都是由于其持卡透支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还款能力出现问题。

  三、妨害信用卡解释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似乎可以推断出,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形成于恶意透支时,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透支时为恶意,但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实践中也不会以犯罪论处。

  鉴此,笔者认为,不能将透支时的恶意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结合此后的催收还款行为来认定。透支时有恶意但能及时归还的,不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时有恶意且未能及时归还的,才可确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透支时是善意,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同样应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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