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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集资犯罪 初探及对策

2012-12-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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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1号文件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1号文件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件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人们急于求财的心理,编造或虚构其公司、企业已经获得批文的事实,打着为 “老同志、下岗职工”谋福利的幌子,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其后果不仅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一: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的,并且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群众参与集资,犯罪嫌疑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10—25%,甚至有的高达30%、40%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如每月供给鸡、蛋等为诱饵,使部分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都能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犯罪手段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的利息为手段,使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

  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都没有集资的资格。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自己曾在政府部门如城建、离退休干部协会、老年人协会、政协等部门工作过,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并且其公司、企业集资款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更为甚者打着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的旗号,不遗余力地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集资活动,将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掩盖。更为恶劣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公司、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归还集资款,其允诺高于银行储蓄利率1至10倍的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同时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集资单位不堪重负而暴盘。

  犯罪手段三: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集资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都能得到一张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犯罪分子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甚至在大规模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仅雇用、招聘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填写集资收款凭证。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更别说设立正规的会计账簿规范集资行为。案发后,许多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更不用说统筹投资了。由于这些非法集资随意性极大,毫无规范性可言,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使打击此类犯罪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特点表现为发案迟缓,案侦工作中涉及人员面广人多,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page]

  从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非法集资最早的始于1989年,多数在1994、1995年之后,集资活动时至今日,从集资到发案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八年,一方面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周期性,另一方面由于参加集资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投资常识,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既使报案后,害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个人损失难以追回。案侦工作中,从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员来看,一起非法集资案涉及成百上千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面广,当中有城郊农民、单位职工、下岗工人、党政军离退休干部、军人、高校教授等,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涉案金额来看,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近亿元,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资多与某些部门个别人员的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法集资助长了腐败,腐败又保护了非法集资,一起非法集资案背后往往情况错综复杂,牵扯到多个部门,客观上也为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且不能在短期内被发现、查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诱因

  (一)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重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家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了投资规模、资金投放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控制,因此一些中小企业,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进行扩大生产,困难重重。受此影响,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受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影响,人们对投资消费存在误区

  近年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近期虽有所提息,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总体上仍然很低,再加之息税制度,从而刺激了人们进行投资消费。但是,大多数群众对投资消费存在较大的误区,认为下海经商或购买股票风险太大,难度也太大,多数人不敢问津。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打着“为老同志、下岗职工谋福利”等诺言,抛出集资有高额回报的诱饵时,立即迎合了人们得益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犯罪滋生了温床。

  (三)利益趋动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鼓吹的是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钱生钱、利滚利,与下海经商、购买股票等相比,风险小,获利高。在犯罪分子的种种引诱下,人们受利益趋动,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

 

(四)金融、工商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不严
 金融、工商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管理不严,给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看,自始至终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把戏,犯罪分子将集资人员的血汗钱用于挥霍和转移,并常伴有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欺骗善良的集资群众,一旦案发,成百上千的群众往往顷刻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因此其中蕴藏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我国社会治安稳定。

  (一)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进行

  从非法集资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通常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和转移,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业的运作。并且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进行性质认定和取缔工作,干扰了我国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二)激发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大部分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受利益驱使,指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养儿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案发后,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多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后这种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简单的认为受了政府的骗,上了政府的当,从而将矛盾转向政府,并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容易激起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page]

  (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

  非法集资案发后,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办中,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这些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多年后才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来的款项大多早已用于返还前面集资者的本金、利息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集资群众往住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因此,群体上访的处置工作中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首脑机关,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五、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党委政府,深入发动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的原则,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一)公检法三机关要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稳定问题,因此公检法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严惩犯罪。

  二是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当前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受案后要经过人民银行性质认定这一必需程序,一旦银行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后,往往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交织在一起,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定罪上需要检、法机关从法理上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破案保稳定

  公安经侦部门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要克服困难,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力求快侦快破,坚决打掉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办案民警工作中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做好阵地控制,破案保稳定。

  (三)金融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提交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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