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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应增设单位犯罪

2012-12-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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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该条的规定,对于打击自然人所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单位实施该种犯罪,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第二百条对于集资诈骗罪、金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该条的规定,对于打击自然人所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单位实施该种犯罪,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条对于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三种诈骗犯罪,均规定了单位犯罪。而这三种诈骗犯罪与贷款诈骗犯罪在本质上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从普通诈骗罪中细化而来的,只不过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而已。对这三种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对贷款诈骗犯罪却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显然是立法上的疏忽。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条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贷款诈骗罪如何审理,就颇为尴尬。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单位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虚构贷款用途,以公司的名义多次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以及公司的其他开支,最终无法偿还所贷款项。对于本案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均无异议,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若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则无法条依据;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过于牵强,同时,对单位也无法判处罚金刑。

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将单位犯贷款诈骗罪最终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此弥补贷款诈骗罪没有设立单位犯罪的不足。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中,如果是用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对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尚有一定的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讲到“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若出现其他的四种情形进行贷款诈骗,还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显然过于牵强,也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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