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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2018-08-23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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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本罪的主观因素和侵犯的权益

  抽逃出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行,更深一步讲,对外界是一种欺诈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二)客观行为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抽逃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虚假出资的表现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方式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管是实缴还是认缴,严格来说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也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也就是说对于公司的发起人和原始股东会有一个出资的义务,不过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出资之后却又拿走了出资的钱,这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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