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012-12-18 2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罪名: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罪名: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6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