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所谓“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参考法条:《经济犯罪标准》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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