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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被告犯挪用资金罪 法院裁定证据不足判被告无罪

2012-12-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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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3日获悉,自《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1日试行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该法规裁定都江堰检察院合理怀疑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被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的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也成为受益新法规第一人。据都江堰检察院指控:都江堰市

记者3日获悉,自《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今年5月1日试行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该法规裁定都江堰检察院“合理怀疑”证据不足,裁定被告无罪。被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的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也成为受益新法规第一人。

  据都江堰检察院指控:都江堰市某公司总经理邓某某,在2003年7月时与公司员工一道将该公司的4448.45克黄金拿到长城金银精炼厂销售。次日,邓以其儿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了理财金账户,并将出卖黄金所得的42万余元存入了该账户。随后,邓某某只将该账户的对账簿交给单位会计,而由自己持卡,自设密码任意取款。检方侦查后认定: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

  究竟检方指控邓某某的罪名是否成立?都江堰法院一审认为:邓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将公司贷款存入公司账户和在沙金买卖、加工出售过程中未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是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的行为,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违章下进行的使用公司资金的经营活动即是挪用行为的结论;邓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应当以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行为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邓某某在此项业务活动前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公司员工,业务活动结束后随即向公司员工发放了工资,虽然他在发工资期间同时掌握有公司的其他资金,他也可用其他资金发工资,但他客观上存在着用此次活动所赚利润发工资的可能性,据此不能完全排除邓将29.5万元公司资金为公司所用的可能。因此,法院在一审判决邓某某无罪。6月28日,成都中院终审裁定邓某某无罪。

  重获自由的邓某某表示,此事发生后,他被隔离审查有3个多月的时间,期间精神、事业遭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此他将提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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