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介绍
昨天,曾是北京股票圈内顶尖操盘手的xx证券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王xx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
200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xx在担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户内的9800万元人民币,转入曹先生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xx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王xx辩称:百瑞公司的资金进入营业部账户虽然是以保证金的形式,但实际上是融资性质;曹先生在要求使用百瑞资金前,正在与百瑞公司和担保公司协商资金使用事宜,授权使用协议今后可以补齐,而且他是在曹先生提交了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后,才同意曹先生使用百瑞资金的。王xx还称他与xx证券公司其他领导商量过曹先生是否可以使用这笔资金的事情,并得到了领导班子的同意。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证据查明,百瑞9800万元资金被挪用是被告人王xx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造成的,且王xx自己实际控制了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故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退赔人民币5663.7万元,发还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王xx表示要上诉。
挪用资金罪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