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xx银行原经理周xx挪用1.1亿炒股获刑9年

2013-04-07 14: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情介绍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营业部原经理周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xx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xx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xx又先后七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xx将xx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此后,周xx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xx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判决

  法院认为,周x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x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xx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xx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xx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挪用资金罪 - 刑法条文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729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