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xx石油管理局会计贪污3400万获刑

2013-04-07 13: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例

  中国石化股份xx油田分公司桩西采油厂财务资产管理中心会计张xx,因贪污、挪用资金3400余万元,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经审理查明,张xx在担任中国石化股份xx油田分公司桩西采油厂财务资产管理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账目的手段,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贪污公款,共计180.83万余元;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3270.46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判决

  东营中院以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挪用资金罪认定:

  (一)多次挪用的,如何计算挪用金额

  1、一般使用的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都没有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1、2两种形式的,应分别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能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简单相加。

  (二)关于挪用资金案中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实践中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的持反对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挪用行为只是手段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择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003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