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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原老总挪用公款600万一审被判17年一案

2013-04-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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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基本案情介绍]近年来经济...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基本案情介绍]

  近年来经济案件频发的广东xx系统又一巨贪领刑。昨日上午,广州xx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州xx”)下属的广州xx华侨投资公司(下称“广州华投”)经理罗xx因挪用公款600万元、贪污46万余元、受贿21万余元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刑17年。

  这是继去年4月广州xx原董事长许智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又一宗xx大案。

  今年53岁的罗xx,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他开始担任广州xx华侨投资部副经理,后投资部独立为广州华投公司后,罗xx先后担任该公司副经理、经理职务。去年5月,在相关单位对广州xx的集体调查中,罗xx被广州市纪委双规,8月底罗xx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截留公款开私人公司

  据检察院指控,1992年,广州华投贷款200万给南海一家具公司。1994年,罗xx在负责广州华投工作期间,与该家具公司一财务科长合谋截留该公司支付给广州华投的贷款罚息和延期利息46万余元。2000年,二人将这笔公款平分,罗xx分得23万余元。

  1994年,罗xx未经批准,擅自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存于广州xx的600万存款,拨给自己私人开办的广州环球新技术发展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违规放贷1700万没收回

  检方还指控,1993年至1994年期间,担任广州华投副职的罗xx,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先后三次收受赖某、李某好处费共6.5万元。

  1994年,罗xx分别代表广州xx、广州华投贷款人民币1000万和300万给海口一贸易公司时,收受了该公司经理张某10万元的“好处费”。

  1994年,罗xx违反广州xx的规定,将1700万贷款给南海一型材厂使用,期间还收受该厂负责人潘某给的“好处费”5万元港元。该笔贷款至今未能收回,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罗xx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

  四罪并罚被判17年

  昨日的宣判席上,罗xx平静了很多。罗的家属没有一人到庭。

  表情木然的罗xx走进法庭后,环视了一下旁观席,没有亲人在场,他没有了昔日的春风得意,脚步沉重、面色凝重,低头走向了被告席。

  在庭审中,法官宣布,对罗xx的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被告人罗xx因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合计刑期共19年,法院执行17年。

  面对判决,罗沉默良久。当法官问其是否上诉时,他说,“回去仔细考虑一下。”

  广东xx系统判监5“硕鼠”

  广东省xx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黄炎田,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04年6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广州xx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许智,因受贿14万港元、玩忽职守导致国有公司损失300多万美元,2005年4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万元。

  广州xx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钟强,因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2005年6月3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陈楚原犯伪造金融票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吸收公众存款三罪并罚,2006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决定执行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深圳xx信托投资公司原资金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陈薇(女),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审挪用公款罪认定]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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