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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要保密 勿用内幕搞交易

2012-12-18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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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原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原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4月底,李某利用王某将其安排在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下属某数码投资有限公司筹备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包括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于2000年6月19日就该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

王某,原某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原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0年4月底,李某利用王某将其安排在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下属某数码投资有限公司筹备办工作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包括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于2000年6月19日就该数码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揭牌一事在中国证券时报作重大事项公告在内的大量内幕信息。为抓住时机炒作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票牟利,李某向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5月16日至19日,李某将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买入某市某房地产股票。同年7月26日至8月10日,李某将所买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抛出,盈利78万余元人民币,李某、王某两人均分了非法所得。

后李某、王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逮捕。2003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王某犯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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