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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2016-12-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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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恶意做空究竟怎么认定?恶意做空者被处罚有没有先例?公安机关又是怎么查恶意做空的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恶意做空”本身不是一个罪名,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是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罪囊括了恶意做空的行为。

  1、“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刘俊海表示,操纵市场的行为外延广泛、内涵丰富,“恶意做空”说法也很模糊,能否定为操纵市场罪,还要看它的具体行为是不是构成了操纵市场罪的要件。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法还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称,做空本来是一种常规的证券交易手段,但“恶意做空”则会严重侵害证券交易秩序。“恶意做空”不是纯粹为了规避风险或投资,而是通过联合操纵来获利。界定是否“恶意做空”,要看有没有一起约定时间、一起约定都做空的方向,以及是否集合各方力量等。

  此外,发布虚假消息,也可能涉及“恶意做空”,即在证券期货市场放出一些重大不利消息,但真实情况是这些消息并不存在,这些虚假消息导致被“看空”的股票价格大跌,从而达到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

  2、“恶意做空”如何查办?

  对此,许峰表示,一般先由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初步调查,若发现涉嫌犯罪,再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许峰认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且对证券市场秩序也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不过许峰也认为,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难度较大,不仅要看证券市场内部系统信息,还涉及到跨市场的问题,即涉及股指、股票和基金等。“既然证监会宣传去查‘恶意做空’的行为,肯定是掌握了初步的证据。”

  刘俊海亦表示,政府没有义务担保股价一路高涨不跌,但政府有义务担保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义务查处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他认为,政府需要成立专项调查组,“可以让证监会、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股市大跌背后有无操纵市场的行为。”

  3、有没有因“恶意做空”获刑的先例?

  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相关情形之一的,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其中,以“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最为有名。

  汪建中,1968年生于安徽省怀宁市,大学文化,曾是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称为“股市黑嘴”。2008年11月8日,他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羁押。后被法院认定以“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汪建中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13日维持原判。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证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货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证券期货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调研,证监会则在研究制定《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证券期货领域的制度供给力度将明显加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坚强可靠的保护。在稳定和发展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促进深化改革、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引导下,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必将成为证监会下一步执法重点。

  (原标题:恶意做空该怎么定罪?)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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