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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2019-09-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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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往往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可能需要三到四人多的甚至几十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团伙作案。那么在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是多少呢?很多人对这方面的知识可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来带大家了解。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必须具有共同的犯为。所谓共同犯为,是指各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均实施了法律所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共同,即各共同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铁设施,在乙实施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都预见到共同犯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2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主题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我们可以得知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主犯就是犯罪活动中发挥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更多的是服从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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