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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聋哑人团伙犯罪案引发的思考

2012-12-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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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底今年初,安徽省部分县市先后发生了数起聋哑人团伙盗窃犯罪案。这些聋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共场合,分别利用其残疾特点,吸引注意力作掩护,实施大宗盗窃犯罪,形似抢劫,轻易得手;而在案发后,同样利用其残疾特点,有预谋地逃避和对抗侦查。显而易见,与往年

 

  去年底今年初,安徽省部分县市先后发生了数起聋哑人团伙盗窃犯罪案。这些聋哑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共场合,分别利用其残疾特点,吸引注意力作掩护,实施大宗盗窃犯罪,形似抢劫,轻易得手;而在案发后,同样利用其残疾特点,有预谋地逃避和对抗侦查。显而易见,与往年聋哑人犯罪个案相比,这些案件具有相当独异的特征,不能不令人警觉与深思。

  上述聋哑人团伙犯罪案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犯罪类型均为侵财性的盗窃案件。犯罪目标舍弃财物,专取人民币现金。

  二、犯罪区域多选择内陆偏僻但交通便利的县、市、小城镇。一般作案前不易引起重视与警觉,作案后便于逃脱。而得手后往往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单纯、信息闭塞等特点在辆或邻县市另选对象继续作案。

  三、犯罪主体主要为又聋又哑的未成年人和青年人,在法律上他们属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受法律人道保护的一面,同时又具有不易暴露身份及作案情况,多为被诱骗、被教唆利用而参与犯罪等特征。

  四、属有组织、有计划的团伙作案,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有“头”负责制定周密计划和幕后监督行动实施,具体参与犯罪的数名聋哑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的门外把风,有的以问讯、查询等方式引开注意力作掩护,有的趁机窃取钱币,有的安排逃脱等。

  五、犯罪的对象多选择开放性的有现金交易的中小型经营场所,如某些中小型超市、邮政、电信营业厅等部门。利用这些公司、单位监控设施不齐全、人员戒备松懈等弱点,伺机作案。

  六、作案时间多选择中午交接班时间或人员稀少、交易不忙的间隙,乘人不备,迅速作案,得手又迅速分散逃离。

  此类聋哑残疾人光天化日犯罪,性质严重,而抗侦查能力又极强,即使抓获个人,仍难以全面侦破与审理案情,表现于:一是聋哑人本身的残疾特征和心理特点,致使与他们沟通困难重重,而他们是否愿意“开口”,抑或事实与否,无法印证亦难于确定;二是犯罪聋哑人真实身份大多不明,较低的文化素质反映他们不仅是法盲,更是文盲或半文盲;虽属团伙,但人员繁杂,来自五湖四海,相互不识;有流窜作案的嫌疑,却…“讲”不清楚所到之处和路线,无法以背景及幕后人员为线索深入调查;三是作案后他们常常以交换服饰和人员拍档,分散放置赃物等方式隐瞒作案特征,扰乱侦查视线,致使目击证人和受害人难于指认。很多残疾嫌疑人就是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释放。其团伙犯罪的组织计划性相当严密,其主观逃避制裁、规避法律的形迹可见一斑。

  上述聋哑人团伙犯罪公然实施而又频频得手的原因并不复杂。部分聋哑人由于其残疾特点,难于与家庭和社会沟通交流,因而缺乏应有的关爱和帮助及一定的生活保障,逐渐形成自暴自弃、自卑自怜的复杂性格。他们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守法意识淡薄,甚至是非道德观念颠倒,而多数家庭对他们持放任自流态度,社会上则更是冷漠有加,不管不问,对他们的放逐任性和怪诞行为不以为意,助长了他们的恶习。他们特殊的生理特点和在社会及家庭中受到的普遍歧视,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利益的驱动下,极少数不法分子一方面精研法律,同时又视法律为儿戏,规避法律制度及规定,利用、诱惑唆使部分残疾人实施盗窃、抢劫等贪利性犯罪,以可能失去自由甚或生命的代价铤而走险,代替他们以身试法。而从犯罪分子所选择的作案对象分析,不难发现某些经营场所尚未建立起规范的管理制度,基础监控设施薄弱,从业人员也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才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不容否认,连续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不但震慑了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也使全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同时一部分犯罪分子加强了警觉,他们的犯罪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力口复杂,并且在观念上作了明显的转变,即从逃避制裁发展到规避法律。残疾人犯罪的持续发生,从一个侧面还反映了我们的法律宣传存在一些空档和死角,它的形成不仅有着犯罪分子主观上的原因,还显然存在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经济因素。要遏制这种贪利型犯罪,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此类型犯罪,应当采取以下积极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对聋哑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一是对该类团伙犯罪的每一个成员应当逐一查实其作用;地位、行为,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不轻易姑息犯罪;二是采取欲擒故纵等侦查手段,跟踪追查团伙犯罪的组织者、幕后指使者和教唆者,尽快将其绳之于法,从严惩处,决不能放纵其变相犯罪行为;三是各地公安部门应积极联系,密切关注犯罪组织的动向,尽快总结和掌握其计划的规律性和实施犯罪的各种手段与方法,寻找有利的时机与战机,将其一网打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

  二、切实力口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工作。残疾人的法制教育,在我国的普法实践中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我们不仅仅忽视了对他们整体的文化教育与素质教育,法制宣传更是一个死角。国家应当提供一定设施、师资条件,深入聋哑学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通过散发法制图书资料、解析个案、以案说法、聘请翻译人员联合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残疾人员知法、守法意识,努力减少或根除法盲,杜绝残疾人因不知法而铤而走险的犯罪现象。

  三、抓好残疾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残疾青少年个人的教育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家庭教育多流于放任,社会教育多流于形式,使残疾人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无人管教、缺乏关心、遭受不公正待遇与倍受歧视的群体。家庭、学校与社会职能部门应当形成社会化的综合教育网络,家庭应当尽到管教与关爱残疾青少年的义务,学校要以提高残疾人的文化水平与综合素质为责任,教育、劳动、民政与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应全心尽力普及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保障残疾青少年的就业和生活安排,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树立一种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苛动者,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各中小型公司、企业、经营场所应当未雨绸缪,及时建立起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开放性岗位严要求、勤督查,加强行业行为的责任感,从业人员亦应树立起风险防范意识,时刻保持戒备心态,防止产生隐患。同时还应健全治安防范网络,配备保安人员及监控设施,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口及流动人口的监督管理。胡晓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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