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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18-08-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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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镀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治理体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违规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如构成污染环境罪,会由检察院发起公诉,那么污染环境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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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污染环境罪起诉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婺检公诉刑诉〔2015〕2号

  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区金沙街131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现公司负责人。

 污染环境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0115481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19幢3单元501室。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660205161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1幢2单元10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781020232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环城南路西段1479号2幢1单元502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0203021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经理,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宾虹路359号26幢4单元606室。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1012303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副经理,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府前路234-2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1103391X,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金童路267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061344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王路荡村通兰街60号。曾于2005年11月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治安罚款500元;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062239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迎辉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10714441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环安部操作工,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岗山村里家自然村环村南路里家巷10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阿奇霉素、克拉霉素以及阿奇霉素和克拉霉素中间体等原料药过程中,将产生的蒸馏残渣、离心母液等大量危险废物采用焚烧、渗漏、直排、私设暗管等方式非法进行处置。

  2012年12月,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光明在明知公司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同意公司分管环安部的副总经理被告人范某某关于公司私自焚烧蒸馏残渣的建议,之后还批准给焚烧工人发放每吨400元的焚烧补贴。后公司环安部经理被告人洪某某和副经理被告人方某某安排环安部员工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使用焚烧炉焚烧蒸馏残渣共计70.91吨。其中,胡某某参与焚烧18.51吨,郑某某参与焚烧18.04吨,徐金平参与焚烧17.06吨,方某某参与焚烧17.29吨。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助理,负责分管环安部工作。后刘某某明知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资质的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未采取措施及加以制止,并对方某某安排工人排班焚烧予以认可,期间浙江耐司康药业有限公司共计焚烧蒸馏残渣8.60吨。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28日、5月21日,分别因私设暗管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及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投入生产且生产废水经雨水管严重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查获,后被金华市环保局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和罚款44.4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整改,但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管网仍存在渗漏情况。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在公司的工业污水处理能力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通过安排或默许胡某某、方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在日常生产期间操纵一沉池边上的阀门及由洪某某、方某某操纵雨水收集池里的阀门,将工业污水直排到生活污水管网,再渗漏到地下或渗漏到雨水管网后直排到外面的市政雨水管网。

  2014年5月22日,金华市环保局对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私设管网直排废水,遂进行采样。经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由浙江省环保厅认可,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厂内雨水管窨井和雨水管网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分别为698mg/L、697mg/L,氨氮分别为41.3mg/L、26.1mg/L,甲苯分别为1.18mg/L、1.58mg/L,34.9mg/L,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限值要求。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方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及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焚烧残渣补贴清单、焚烧炉统计表、申请书、郑蔚君抄写的焚烧补贴发放记录、工资单、监测快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在线检测数据、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华市环保局查办案件移送函、关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离心母液等固体废物属性的认定意见、关于金环监报(2014)水字第LS336号监测报告的认定意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2、鉴定意见:监测报告;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华、淦某、叶某、施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洪某某、方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方某某、郑某某系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佳佳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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