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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2018-08-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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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也都是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抗诉理由而重新进行审理终结的判决。那么,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刑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傅××、陈××、方××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代××、傅××、陈××、方××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判刑畸轻,提出抗议。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于19××年×月×日晚纠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陈××、方××共同策划到鄂赣省交界的× ×岭地段抢劫过往客车乘客的财物,同年×月×日下午,代××携带一支鸟铳,傅××携带两把三角刮刀、一把水果刀,傅××把其中的一把三角刮刀和一把水果刀 分给了陈××、方××后,代××等4人窜至××省××镇,搭上葛××驾驶向××方向行进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当车行至××岭地段时,代××用鸟铳逼着乘客 拿钱,傅××、陈××、方××也均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然后4人分别对司机和乘客张××、王××、李××、葛甲、葛乙6人强行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 367元,西装1件,计算器1只。随后,又有周××驾驶开往修水县的出租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处,方××持鸟铳拦截,代××、傅××、陈××各持刀冲上去把车 拦住,对司机周××和乘客熊××、冷××、廖××4人强行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175,红梅香烟15条,雨伞1把,作案后4人逃到山上进行分赃。同年×月 ××日晚,代××、傅××又纠集陈××、方××策划抢劫时,陈××提出“抢劫时大家都讲普通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 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 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 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的鼻子,傅××将乘客陈××打成乙级轻微伤,陈××用刀刺伤乘客李××脸部和殴打乘客潘××,方××用 刀刺伤乘客饶××的手臂。当天下午,代××等4人在麦市镇被乘客陈××等人认出,由守候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 定代××、傅××、陈××、方××犯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第53条第1款之规定, 分别判处代××、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列上诉人不服原判决的主要理由分别是:代××提出,在抢劫中他没有打人、杀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傅××提出,他没有纠集人和杀伤乘客;陈××、方××均否认用刀杀伤了乘客,并称3月25日没有抢劫那么多现金;4人均要求从轻处罚。

  ××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陈××、方××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中起了积极作用,二人的罪行均特别严重,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的处刑畸轻,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代××为首并伙同上诉人傅××纠集上诉人陈××、方××共同策划,先后两次持刀和用鸟铳拦劫3辆不同类 型的客车,抢劫司机葛××和乘客张××、李××2人的大量财物,并杀伤3人,打伤2人的罪行,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主要证据有:1.葛××、周× ×、邹××3名司机和被劫乘客陈××等29人的报案材料、陈述的证言,证实了先后被抢劫的事实经过和情节;2.在上诉人傅××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计算器1 只,在陈××处缴获了他分得的西装1件、雨伞1把,在抓获上诉人代××、傅××、陈××、方××时缴获他们在修水至武汉客车上抢劫后未来得及分赃的现金、 衣服等部分财物和作案工具三角刮刀两把等物证,缴获的赃物经有关的被害人辨认,确系他们被抢劫的财物;3.代××、傅××、陈××、方××对所犯主要罪行 均供认不讳,所供主要事实情节与证人的证言和物证相符,能够互相印证。代××上诉提出他没有打人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事实上代 ××在纠集、策划抢劫时就曾与傅××提出对反抗的被害人用刀杀,抢劫中亲手将卢的鼻子打破,已经卢×对代××的指认证实。傅××上诉否认纠集他人和杀伤被 害人的理由也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实际上傅××积极参加抢劫两次,伙同代××纠集陈××、方××抢劫一次,并在策划抢劫时也提出“如有人反抗,就用刀 杀”,陈××、方××二人也供认是傅××、代××邀集他们行抢的,被害人陈××指认并证明是上诉人傅××在抢劫中用刀刺伤他的,陈××的伤情法医也已鉴定 证实。陈××、方××上诉否认抢劫中杀伤过乘客和曾抢得2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实际上,陈××、方××是积极参与策划并持刀在客车上抢劫三次,每次都 积极对被害人搜身,在19××年×月×日的抢劫中,是方××持鸟铳将车拦下,并积极参与抢劫的,在同年×月××日的抢劫中,是陈××用刀刺伤乘客李××的 脸部,方××用刀杀伤饶××的手臂的,这有被害人李××、饶××分别对陈××、方××二人的指认材料和证言所证实;陈××、方××同代××、傅××在×× 开往××的客车上行抢中抢得2000余元现金的事实,有被害人陈××等22人的一致陈述证实,而且4人尚未来得及分赃就被抓获所缴获的赃物也可以证明属 实,企图以尚未分赃来抵赖个人的犯罪事实,也是无理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傅××、陈××、方××有预谋、有计划地在光天化日之下,持鸟铳和三角刀等凶器先后拦路抢劫三部过路客运汽车上的32人 的财物,杀伤乘客5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4上诉人犯抢劫罪的定罪准 确,对代××、傅××二人各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适当。但由于陈××、方××在三次抢劫中,每次都参与了策划,出主意,在抢劫中持刀或用鸟铳拦 车,强行搜身,杀伤乘客,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罪行甚为严重,亦应依法严惩,原审以从犯对陈××、方××各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当,×× 省××市人民检察院对二人的抗诉意见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2)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和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项对代××、傅××的定罪和处刑部分。即以抢劫罪判处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维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中对陈××、方××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其处刑部分。

  三、陈××犯抢劫罪,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方××犯抢劫罪,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代××、傅××、陈××、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以上文章就是对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与普通的一审、再审刑事判决书有所不同,因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可以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再进行改判或者是撤销某些处罚。在这判决书中要写明二审查明的事实,最后写明判决的结果。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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