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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受贿罪辩护书模板

2021-11-2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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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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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辩护书

  审判长、陪审员:

  被告涉嫌受贿罪一案,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其父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查阅案卷材料,参与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受贿罪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说明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是受贿罪。什么叫谋取利益呢?就是要通过谋划才能取得的利益。

 2022受贿罪辩护书模板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情节严重外,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在5000元以上。

  根据这些规定说明在通常情况下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够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有可能受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起诉书所指控所谓的被告人的受贿财物,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现根据案件事实分别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实部分

  一、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收受龚某现金30000元是受贿的指控不成立。

  1、起诉书指控龚某用四川某公司资质参与某校教学楼工程的招投标不是事实。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龚某并未以该公司名义参与某校工程的招投标,龚某仅是某校教学楼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而以公司名义参与该项工程招投标的是王某。而在本案中送钱的是龚某,投标的是某公司,龚某向被告送钱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其送钱的行为与本案诉称的请托事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收受龚某现金30000元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2、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中标是市发改委批准决定的,被告人作为政策法规科科长无权拍板决定;同时某公司中标,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讲其实体和程序均是合法的;

  3、龚某是市发改委主任也就是被告人的顶头上司程某介绍给被告人的,并向被告人交待因龚某有亲戚在国家某单位工作,要求其尽量帮忙。哪怕是在领导交办这一特殊背景下被告人也只仅表示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范围内帮忙,我们对被告人的这一表示不应当认为是为龚某谋取利益的一种许诺,这是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政府部门领导应当对老百姓的一种表态,一种承诺。

  综上,被告人收受龚某30000元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如何为龚某谋划取得利益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为龚某谋取利益而作出明确的许诺。(证据龚某卷被告人供述,57页,问:具体怎样帮忙的?答:就是给他们出文,……。注:起草文件是被告人部门的工作职责,出文是其正常和必须做的工作,不能将此行为认定为是为龚某谋取利益的行为。59页,问:当龚某第一次找你帮忙时,你是怎样答复的?答:……在法律范围内,该帮忙的尽量帮忙……。注:这是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作为领导应当对老百姓的一种表态,而不是为其谋取利益的许诺。龚某的陈述,65页,问:你把经过详细谈一下?答:……他当时也答应在法律范围内该帮忙就帮忙……。66页,问:他具体给你帮了什么忙?答:具体帮什么帮我不清楚……。注:说明被告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也没有作为其谋取利益的许诺。)侦控机关武断的认为:龚某所在公司中标,龚某给被告送了30000元钱,由此推断龚某公司的中标是被告人谋划取得的,被告人收受龚某的30000元是受贿,他们的这种认为是错误的,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人收受罗某35000元及五粮液酒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1、起诉书对2006至2009年被告人收受罗某“20000”元现金的指控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2006年至2009年长达4年之久,公诉机关作为“入罪”的基本事实包括送钱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送多少、为什么要送钱这些都不清楚,且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交待也不一致,如何得出20000元这一数字,居然还以受贿罪的名义起诉,人民法院对此依法应不予认定。

  2、2010年春节被告人收受罗某5000元现金及五粮液酒一件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罗某与被告人均属市发改委领导,且同在一楼办公,系同事,相互认识时间也较长。根据罗某的陈述:“……我俩年龄也相仿,平时也谈得来……”可以看出他们俩人的关系挺不错,罗某在春节期间按照地方风俗向被告人所送的礼金礼物,是其向被告人表达祝福新年之意,而不是贿赂。罗某在向被告人送这些礼金礼物时,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接受该笔财物并无为其谋取利益的任何行为。

  3、2010年五一节期间被告人收受罗某10000元现金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认定其为受贿行为证据不足。

  根据证据显示:s302线bl3标段路面改造工程第一名废标,不重新招投标是市发改委作出的决议,被告人无权决定,这是其一;其二,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这次招投标中是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如何为罗某谋取利益的;其三,被告人也没有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三、被告人收受蒋某两部手机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1)、在这期间,蒋某未向被告人提出过任何的具体的请托事项;

  (2)、在这期间,被告人没有为蒋某谋取过任何的具体利益;

  (3)、在这期间,被告人没有对蒋某有过任何为其谋取利益的承诺;

  (4)、蒋某送被告两部手机是基于朋友感情,同时这两部手机价值总额达不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四、被告人收受李某10000元钱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1、李某是经被告人战友介绍认识的,根据证据李某卷26页李某的陈述(问:你和xx之间有无什么经济上的往来关系?答:有。……我为了想和xx之间建立关系,给他送了10000元人民币和一筐椪柑……)可以看出:李某对被告人送财物的目的是一种感情投资,是基于两人关系所送礼金,李某并没有对被告人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

  2、被告人供述其收受这10000元与李某对某医院的招投标有关缺乏证据支持,其供述的真实性无法印证。

  五、被告人收受刘某33000元钱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1、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某第一、二次所送30000元,是因其认识被告人后,得知其在攻读研究生及了解家庭情况后,对被告人的支持所送,第三次所送3000元是过春节时送被告的节日礼金,刘某的行为不是贿赂行为;

  2、刘某所送的共33000元钱对被告人无具体的请托事项;

  3、被告人没有为刘某谋取任何利益及为谋取利益的任何承诺。

  六、除2010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收受邱某10000元现金外,其余16000元不应当作为受贿罪的犯罪所得予以刑事评价。

  1、根据证据显示,邱某是经人介绍给被告人认识的,介绍人与被告人是同学,两人关系非常好,邱某与介绍人是同事,邱某为被告人打牌垫底1000元的行为不是贿赂行为;邱某与被告人认识后由于时间的推移,两人成为朋友,2009年被告人小孩生日、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共向被告人所送11000元钱分别是为了其小孩生日贺礼及新年祝福贺礼;

  2、邱某向被告人送上述礼金未有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

  3、被告人收取邱某的上述礼金没有为邱某谋取任何利益及作出任何承诺;

  4、对于被告人2009年上半年收取邱某的4000元是受贿的性质无异议,但不够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七、关于对被告人2010年7月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现金3000元的指控。

  对该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八、关于对被告人2010年春节前非法收受马某所送现金3000元的指控。

  对该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对后来打牌马某为被告人两次垫底共2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因没有为其谋取利益及承诺。

  九、被告人所收受的节日礼金和小孩生日红包的款项宜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宜认定为贿赂

  所谓“感情投资”,是指没有特定、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希望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者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的红包礼金。这类“感情投资”多是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络感情,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意图,属于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贿赂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和报酬。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事项一般都是特定、具体、明确的,而“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在本案中,送礼方多是逢年过节时所送,是遵循惯例的一种拜年拜节行为,一方面是联络感情,另一方面也对一年工作支持的感谢,最多也是希望平时多关照,目的是为了融洽与被告人关系,是一种礼节性的表示。总之,根据案卷材料,罗某等人所送的款项大多发生在过年过节时节,大多是以拜年、拜节的形式所送的。该等款项,发生的时间跨度长,具有持续性与循环性,而且单笔数额都不是很大,符合民间拜节送礼的习俗与惯例。将这些款项认定为受贿,有违传统与常理,也明显有悖我国当下社会之礼仪习俗和一般国民的情感观念。

  十、关于累计计算问题

  本案的一个特点就是指控的受贿数额是累计出来的,而且每一笔受贿数额又是按照多次收取的礼金累计出来的。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有部分受贿数额(特别是节日礼金)是被告人和证人估算出来的,对具体某一次收受的礼金没有相关的证据,这样估算累计的数额其真实性、准确性值得怀疑。其二,对累计计算是否有程度要求,是否所有行为不问危害程度大小均予以累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累计受贿数额的受贿行为应是达到受贿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受贿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受贿数额。理由是:首先,应累计的受贿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受贿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该行为也只能做行政纪律的评价。其次,本来不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也一并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实际上是将不应当作为刑法评价的行为,纳入了刑法打击的范围。第三,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是犯罪数额的认定基础。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除情节较重的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因此,作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会认识到逢年过节、孩子过生日收取红包、礼金是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换言之,不能证明或难以证明被告人在收取逢年过节的礼金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罪过。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是自首,这是起诉书认可的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就已退清全部赃款;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始至终都把自己的工作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为任何一个人谋取一分钱的非法利益,更没有向任何一个人索取一分钱的贿赂;

  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以前一贯表现良好,在部队期间,连年获奖,被授予“技术能手、优等军官、先进个人,荣立三等功等”多项荣誉,是一位为部队建设有贡献的人,深受各级领导赞许;在发改委工作期间,尽心尽职,获得多项殊荣,被省发改委评为:适应能力强、调研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三强干部;

  5、被告人勤奋好学,即便是在发改委工作期间,也不忘学习,现省委党校研究生即将毕业;

  6、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1)主动投案自首;(2)案发前积极退赃;(3)到案后积极、主动、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悔罪是真诚的,是彻底的;

  7、被告人家境困难,他系家中“顶梁柱”。其父患坐骨神经病多年,无法从事重体力活动;其母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其妹婚后一年病故;其弟家属2005年患病死亡,留下一7岁先天性痴呆儿,现随被告人父母一起生活;其妻常年患妇科病;其小孩身体也较差,经常患病。希望法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大,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极好,无前科劣迹,在犯罪前表现极好,对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深受各界好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家庭条件极差,即便是在这样较差的家庭环境中仍能坚持勤奋好学,对其适用缓刑,不但不会再危害社会,反而会更有益于社会,希望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的家人能够更好的生活下去,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沈智律师

  2011年6月21日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受贿罪辩护书模板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受贿罪辩护书模板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您还想了解更多刑事辩护书相关知识,我们找法网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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