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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辩护书模板

2018-08-2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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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那么侮辱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侮辱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侮辱罪辩护书模板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玉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意见和材料。受理本案后,本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如果说对这起案件的总体印象,那就是这场由公安机关调动不同部门、大量警力一手侦办出来的“刑事自诉”案件,恰似一场看似热闹、实则经不起推敲的“抗日神剧”——本土本乡的死者,从零九年直至一一年多达两年的时间里,既然每次都被厮打辱骂,“每次回来都是身上衣服很乱”,弄的哭哭啼啼、痛不欲生,甚至还冒着被“大门口养了好几条狗”撕咬的危险,居然隔三差五、一往无前的送上了“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家门,而且每次都能找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夫妇,从而百折不挠的“任人侮辱”。在这一幕场景的背后,无非被告人夫妇“谁盖的房子是谁的”这一朴实不过的想法,却变成了控告人家族“我们现在要这块地就得搬出去”,这一不容异说的旨意。本案争议的,诚然是控告方曾经荒废、后来面临升值的土地,也是被告人夫妇耗费半生积蓄、苦心经营十载的家园。在法制的社会里,既然做不到友好协商,那就依法诉讼而已。控告方一边打着民事官司,一边“隔三差五”的跑到对方当事人家中,无偿索要这方宅院,那么,被告人夫妇究竟犯了多大罪?就在本案悲剧发生前不久,贵市两级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驳回了控告方历时两年的起诉,凭什么就让被告人夫妇为对方的败诉承担责任?也许双方难免发生口角,但守卫着自己家园的被告人夫妇,怎么就变成了恶意侵害、侮辱他人人格权利的罪人?法律的思维不应被侮辱,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每个人都会一不留神沦为犯罪分子,与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权保护精神南辕北辙。这一幕场景,不希望出现在物华天宝的曹州大地上。

  回顾这场民间纠纷,已经导致双方当事人一个家破、一个人亡,已经离着民间纠纷的解决之道愈走愈远。如果再冒然采用刑事镇压的手段,只能加剧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不可收拾的局面。本案辩护,无非是希望双方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三思而后行。

  第一,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派出所及刑事侦查部门大规模调动警力侦查取证,程序明显违法、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乃无可争议的事实。但翻阅本案卷宗,全部是公安机关主动、违法、精心调取的证据。李某云于2011年6月23日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出警调查并做出尸检报告,明确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时隔数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便有选择性的将被告人夫妇的房屋单独拆毁,被告人夫妇从此被强行赶出了赵堂社区。至此,控告方通过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已经收回了土地。用当地办事处的话说,此后被告人夫妇非法信访不断,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于是时隔三年之后,一方面郭某梅以“宅基地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为由提起所谓“自诉”;另一方面,当地公安机关密集调动派出所、刑警队、治保会的力量,展来了一些列的 “侦查措施”。

  今年7月16日下午,在所谓郭某梅来派出所反应问题的同时,分别来自派出所和刑警队的7名警员几乎同时对郭某梅、治保会主任和控告人的亲属提取所谓证词,甚至利用职权调取了被告人夫妇的户籍信息,组织控告人的亲属赵某超进行辨认。次日,派出所和刑警队的4名警员又联合专程进入社区继续侦查取证,直至7月18 日,侦查活动方告结束。无论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本案没有作为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采取侦查取证措施,更不得启动如此庞大的侦查方案,服务于当事人的自诉活动。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求。最重要的是,在法制社会之中,不得公然通过公共权力的违法运作,将公民陷入牢狱之灾。

侮辱罪辩护书模板

  第二,本案是因控告方在正当民事诉讼程序之外,企图无偿收回被告人夫妇住宅引起的民间纠纷,被告人没有破坏他人人格的直接故意和主观目的。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属于刑法上的目的犯。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态度,是构成该罪的主要社会危害性之一。本案中,被告人夫妇的目的仅仅是维护自己出钱建设的成果,其主观认识仅仅是“我们盖的房子你说走就要走啊”。被告人夫妇在此建房、居住已达十年之久,这一事实是公开的、和平的,对于同在此地生活的控告方而言,这一建设过程也是明知的,而且还在明知状态下收取地租多年。生活中民间纠纷不可避免,但即便发生争议,被告人夫妇同样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和住宅不被侵犯的权利。在控告方提起民事诉讼后,“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夫妇积极应诉,从未到控告方家中骚扰闹事。相反,本土本乡、人多势众的控告方,对他人的家园“隔三差五”不期而至,而且像自己家一样非要进门,是不是也存在不妥之处?在这一矛盾过程也许会发生口角,但被告人夫妇的目的和行为,只是守护着自己的家,而不是主动、故意去破坏李某云的人格和名誉。死者为大,就李某云的行为是否合法暂且不论,但要求被告人夫妇一味忍辱含垢、温文尔雅,始终做到“让他们搬走也不吭声”,恐怕不近人情。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强人所难的刑法将是可怕的暴政。

  第三,李某云的死亡是在贵院依法裁定其败诉后发生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更无所谓“情节严重”。

  在公安机关违法调取的证据中,所谓证人要么是李某云未出五服的亲属,要么是治保会的干部,至少也是“从小就居住在赵堂社区”的乡里乡亲,或者干脆是控告人自己作为当事人的陈述。在面临拆迁的过程中,对于普通农民而言,给他们带来的将是前所未有的、令人眩目的丰厚利益。这层利害关系不言而喻,也是本案发生、发展的真正主线。自古以来,犯“三人市虎”的低级错误并不难,但找上几个人就轻而易举的陷人牢狱之灾,则公民的人权与自由将无复保障,甚至“指鹿为马”的悲剧,不难以法律的名义上演。这些人先是用大量的篇幅对被告人夫妇进行了抽象的指控,发表了大量倾向性意见而非具体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1项、第3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这些证据均不具备可采性。

  考察这些人声称亲自看到的事实,无论是2011年4月份李某云组织大批家族成员驱赶被告人夫妇,还是“2011年6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上午”,事件都发生在贵院民事裁定书生效不久。两年官司打成这个结果,这才是李某云“气的哆嗦”的根本原因。在李某云组织大批家族成员驱逐被告人夫妇的过程中,身为堂兄弟的赵某起指控程某林“我们刚到地方,曹县的那个女的就从门里出来撕扯李某云的衣服”,程某林俨然是一个性格暴躁、彪悍的泼妇;而同为堂兄弟的赵文超却承认“我们去的人很多,这对夫妇也没敢动手”,同一过程,却是两种色彩迥异的版本。去了这么些人,去讲的道理竟然是“不是他们地方该挪走就挪走”,没有商量的余地;而被告人夫妇的“根本不讲理”,是“就说他们已经盖上房子了,如果让他们搬走,必须给七八万元钱”。在赵某忠的笔录里,“2011年6月20号左右的一天上午”,在赵某忠言明其治保会干部的身份后,被告人夫妇便开门令其入内,程某林也只是“用手推李某云一下”,而“中间隔了五户人家”的赵某义,却“看到这两口子从门口往外推李某云,李某云的头发被拽的一缕一缕的”,两个版本同样南辕北辙。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夫妇所谓“侮辱的很厉害”的犯罪实施行为,是指责李某云“我们盖的房子你说走就要走啊……你们不给钱我们就是不搬走”。至于被告人夫妇在口角中使用的语言,无非大半个世纪之前鲁迅先生笔下的“国骂”,至于对李某云家人智力水平提出的斥责,诚然缺乏礼貌,但主要是双方处理矛盾不当造成的,属于普通百姓的文化素养问题。如果群众在矛盾激化过程中表现的教养不足、使用国骂,甚至一句斥责他人智力的话便可以换来牢狱之灾,恐怕我们每个人都将是漏网的犯罪分子。

  因此,综合控告方的所谓证据,在关键问题上相互矛盾、南辕北辙,与李某云的死亡真正有因果关系的,恐怕是其对待民事诉讼活动及其结果的态度。至少作为一种怀疑,具有显然易见的合理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指控显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四,没有必要证据证明赵某新无诉讼行为能力,郭某梅不具备所谓法定代理人资格,本案起诉不具备合法主体。

  关于赵某新的行为能力,贵院民事审判庭已经做出了审理,裁定无法认定其不具备行为能力,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裁定。那么,医院病历不能推翻生效裁定,不能作为公民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使用。我们注意到,在现有自诉状中,甚至没有赵某新、郭某梅的亲笔签字,无法证实赵某新的意思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郭某梅既非死者李某云的近亲属,也非赵某新的监护人。同案不能异判,只能径行驳回本案自诉。

  总之,侮辱罪是一个以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利为目的、以客观上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行为人具备了这种主观恶性,其行为之恶劣超出了社会容忍的底线,例如公然强制扒光受害人的衣物、让被害人与尸体当众实施猥亵,或与之相当的罪恶行径,才能达到构成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人有喜怒哀乐之情”,并非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文质彬彬。温文尔雅、忍辱含垢,是对公民高度文化素养的追求,而非普通百姓对社会担负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之中,如果一张嘴几句国骂、一抬手几下推搡便沦为犯罪分子,侮辱罪将成为将整个社会纳入刑罚恐怖之中的的口袋罪。就在本案审理期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刚刚颁布,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事案件无小事,现在被告人夫妇已经身陷囹圄,请求法庭查明事实,明确宣告被告人夫妇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 春 雨

  2014年11月4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侮辱罪辩护书模板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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