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没有单独一款罪名是买卖信用卡犯罪,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存在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款罪名中的若干行为类型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选择性的,所以如果买卖信用卡,即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信用卡立案标准的相关问题,买卖信用卡是其他犯罪的牵连行为,有时候犯罪分子会选择购买社会上的信用卡从事其他犯罪活动,未经过实名制的信用卡或者虽实名但是被滥用的信用卡给社会的治安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一定要严厉的打击,让他们在法律的面前颤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