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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未成年人强奸和解案”嫌犯被公诉!强奸可以和解吗?

2018-10-1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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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中国提倡以和为贵,所以第一建议是以协商、沟通、和解为优先,我们不能否定很多事情通过平和手段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是不是所有问题仅仅依靠协商、和解即可定性呢?例如,杀人强奸抢劫等问题,可以和解吗?现在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近日,河南的鲁山县人民检察发布一篇《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在网络上一文引起千石浪。一个16岁的未成年男子强奸一个17岁的女生,最终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当地居委会的介入下,对16岁男生进行道德法律教育,对受害的女生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女生获得了8万元的赔偿,而男生被取保候审。看似很好的结局,双方的问题都得以解决,但是强奸案真的能够和解吗?是不是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16岁的未成年人强奸了他人是否成立犯罪。根据刑法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以下八种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因此鲁山县16岁男子强奸17岁女生这一案件理应被立案调查,的确属实更应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次,我们要知道什么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和强奸是否适用刑事和解这些问题。一般来说,由于简单民间纠纷引起的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遭受轻微损失的案件,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该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程序简单来说,没受重伤或没较大的财产损失的可以和解处理。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有自诉案件、轻微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和解来处理。但是我们要注意,和解并不是一个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刑事和解是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利条件。

  综上,强奸其实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因此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强奸案进行和解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形除外。同时,犯罪嫌疑人确实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原谅,从而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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