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纪要:大二女生宿舍产子后用剪刀捅死,塞行李箱带回家
该大二学生已被刑拘,其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故意杀人?
近日,安徽合肥一高校校园发生一起悲剧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一院校大二女生在学校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名男婴,持剪刀将孩子捅死,并塞入行李箱,带其回到黄山老家。该案在杀婴女生父母带其自首后被曝光,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3月21日,合肥市委外宣办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女生已向警方自首并被刑拘。
这起悲剧发生在3月15日中午,当时汪某一个人在学校宿舍,其在卫生间内产下男婴后,因担心男婴哭闹将事情暴露,慌乱中持剪刀将孩子捅死,随后将其放入行李箱。次日上午,汪某带着行李箱回到了黄山老家,将情况告知了自己父母。汪某父母得知情况后,立即带着她赶到辖区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汪某被当地警方控制。汪某学校所在地警方刑侦部门也已赶往黟县,会同当地警方共同调查此案。23日,合肥市委外宣办上述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得到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大学生持剪刀捅死男婴事件的反馈: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目前尚无法定性,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如果该案中的女生被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那我国法律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如何规定的?而该女生有可能面临何种刑罚?
(一)法律解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其构成条件为:第一,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三,主体方面,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细则,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查询了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具体处罚有较为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综上,如果该案中的女大学生最终被认定涉嫌故意杀人,则或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近年来,大学生或高职校生由于各种原因产子而又杀子,如内蒙古女大学生宿舍产子后杀子涉嫌杀人罪被批捕到现今的安徽合肥的女生杀子。可见她们的法律知识之欠缺,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学习知识与技能的同时,对于人生的学习远远不够的,作为女生,要懂自爱,自强,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父母他人负责。每条生命都弥足珍贵,珍爱生命更珍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