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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快递总裁身亡,我国意外事件的特征是什么

2019-05-1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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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较多的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也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意外事故往往也不牵涉到刑法的故意犯罪中,但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更需要有着法律规定,不然一旦此类事件无法律约束,就会产生法律的灰色地带,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的,今天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近日某快递发布讣告称: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因发生意外,于5月2日不幸离世,享年47岁。而有关于该起事件的原因尚未查明,警方还在侦查中;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某快递总裁身亡,我国意外事件的特征是什么,区别与刑法中的态度是怎样的?

  一、某快递总裁身亡,我国意外事件的特征是什么

某快递总裁身亡,我国意外事件的特征是什么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二、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1、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一塑料布驶过,压死了塑料布下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三、意外事件中的我国刑法态度是怎样的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看到这里,找法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对于意外事故,我国刑法规定的较明确了,由于刑法有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原则,所以对于意外事故而言,就缺少主观的必要条件,因此便形成不了完整的刑事犯罪。好了以上就是某快递总裁身亡,我国意外事件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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