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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意外事件

2014-04-01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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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摘要: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一、基本概念

  1、概述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2、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特征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三、4我国刑法的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四、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意外事故认定为犯罪,则堕入“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刑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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