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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18-01-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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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想在生活当中听到最多的就是说谁谁掉入了传销。传销罪是比较普遍的。主要是指的向受害人进行洗脑,进而骗取其钱财的一种犯罪行为。而诈骗罪也是在生活中相对普遍的一种犯罪,诈骗罪是指利用受害人防诈骗意识薄弱而精心设置的骗局。很多人对这两种罪不够清晰,以为是同一种罪。那么,传销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呢?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传销罪又称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就是关于传销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详细介绍。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传销罪与诈骗罪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可以说只要是诈骗罪构成,那么所有的涉案人员均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传销罪一般追究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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