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该罪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因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存在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