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过失犯罪,是指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业务上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业务过失的主体是从事业务的人员;其违反的是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业务性质与范围决定;它发生在业务活动中,这里的“业务”是指具有危险性的、性质上是要反复实施的技术性或技能性活动。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等属于业务过失犯罪。
由于业务犯罪的发案率高、危害性大、行为人违反义务的程度重,故各国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均重于普通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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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过失犯罪
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存在积极意义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教育设施管理责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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