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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学的超前性与“违犯法令禁止的危险行为”的提出

2012-12-1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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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超前性是安全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安全生产法片面强调实害犯,使得预防为主的原则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过失危险理论及国外相应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把握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谦抑性原则和法益保护理念的统一中提出违犯法令禁止的危险行为

  摘要:超前性是安全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安全生产法片面强调实害犯,使得预防为主的原则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过失危险理论及国外相应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把握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谦抑性原则和法益保护理念的统一中提出“违犯法令禁止的危险行为”这一新的概念,为安全法学的重构提供一个新的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24.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02-03

  一、超前性与安全法学的重构

  以处罚行为之危险为基础,符合安全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安全科学理论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阶段:从工业社会到20世纪50年代主要发展了事故学理论;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发展了危险分析与风险控制理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的安全科学原理初见端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安全科学理论早期,人们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仅仅围绕事故本身做文章,安全管理效果是有限的。中期,人们强化了隐患的控制和消除危险,事故的预防才显高效。因此,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安全系统工程强调了系统的危险控制,揭示了隐患管理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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