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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虚构事实的汇款短信属诈骗吗?

2012-12-1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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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咨询: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没有虚构事实也属诈骗吗?李某以刘惠为名伪造假身份证,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户名刘惠的手机短信。张某等5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对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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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没有虚构事实也属诈骗吗?

  李某以“刘惠”为名伪造假身份证,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848347034701““““,户名刘惠”的手机短信。张某等5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对李某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李某的短信并无汇款事由,表明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问,李某发短信要求陌生人汇款构成诈骗罪吗?

  法律咨询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李某向他人发送短信虽未捏造事由,但并不等于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一方面,李某客观上已伪造假身份证、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向不特定人手机发送汇款短信;另一方面,李某利用收到短信者中不乏正好需要汇款的时间、空间及事由上的巧合,其简单的内容恰恰便于隐瞒真相,能让被害人误认为不便或不用说明理由,从而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汇款。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共计金额89600元,当属“数额巨大”,应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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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款,算不算诈骗
您好,只要是自愿签署的,有实际债务存在欠条就有效,你可以在债务到期后要求对方返还。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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